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治理项目的计划管理,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开发县农开办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管理分为计划调整、计划变更或终止。

      第二章计划调整的定义与条件

      第三条计划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工程性质改变、建设地点改变(项目区范围内)所涉及的财政资金金额变化全部定义为项目计划调整。

      第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在其工程性质、建设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以下规定的报市农开办批准,在额度规定范围之内的由开发县农开办自行决定。

      1、单项工程计划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调整财政资金20%的;

      2、单项工程计划投资50万元以上,调整财政资金占该工程财政投资比例10%的,或者调整财政资金超过10万元的。

      第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其工程性质、建设地点的改变,如治理措施之间工程调整、措施内工程性质改变、工程位置变动等,不论涉及财政资金额度多少,均需报市农开办批准。

      第六条开发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累计在100万以内的,由市农开办批准;超过100万的,由市农开办审核后上报省农开办审批。

      第三章计划变更或终止的定义与条件

      第七条计划变更或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整体或部分异动、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的单项工程增减、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的当期工程损失等所涉及的财政资金金额均定性为项目计划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需要终止部分单项工程建设,由开发县农开办报市农开办核实后上报省农开办批准。

      第九条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的当期工程损失而需要变更计划的,由开发县农开办报市农开办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农开办批准。

      第十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开发范围部分改变的项目,须逐级报省农开办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整体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省农开办或国家农开办批准。

      第四章计划调整与变更的程序

      第十二条计划调整与变更的程序。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整变更工程所涉村级组织或乡(镇)向县农开办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2、县农开办经现场确认后向市办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县农开办上报的调整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工程调整变更的报告(正式文件);

      (2)县办组织现场确认,项目负责人和县办主任签字;

      (3)项目调整变更的工程量清单;

      (4)项目调整变更的工程概预算;

      (5)项目调整变更的设计图纸;

      (6)项目调整变更应具备的其他资料:照片等影像资料。

      4、市农开办收到县农开办调整变更报告后,对调整变更的内容进行现场复核。

      5、经市农开办分管及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土地项目科下达调整变更批复。调整变更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初审,报主任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市办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6、单项工程增加、位置调整、设计调整应在涉及的单项工程动工前报市办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7、单项工程减少和因隐蔽工程、土方、附属建筑物增减等原因造成投资额变化较大的,应在县办自验前报市办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三条凡在年度项目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擅自调整与变更的,将在下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中扣减相应的规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度项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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