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管理,确保产业化经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指标到县分配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及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指标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其资金指标到县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以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和考评得分为计算依据;

      (二)突出重点。突出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

      (三)适度激励。对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考评良好的区县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突出重点;

      (三)扶持产业,带动农民;

      (四)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管理的程序包括前期辅导、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审定监督四个阶段。

      第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前期辅导

      第八条  前期辅导是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长期扶持规划,做好项目培育工作,促进项目符合扶持政策和立项条件。前期辅导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各区县(市)农开办应按照国家、省农开办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围绕全省重点扶持的十大优势特色产业(粮食、油料、畜禽、茶叶、水果、蔬菜、水产、中药材、林竹、棉麻),三年一个周期,确定2-3个优势特色产业为扶持重点,集中资金、连续扶持、扶大扶强。

      第十条选择基础条件好、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且有申报项目意愿的项目单位,由市、县农开办联合采取集中与分散、集体与个体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前期辅导,做好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前期辅导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两种形式:

      (一)集中培训。每年定期以培训班的形式组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前期辅导;

      (二)个别辅导。针对每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农开办应做到常年选项,项目先培育再入库。对于提升较快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上年度入选项目个数的2-3倍,筛选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入库资料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申报资格资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每年适时更新。

    第三章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市农开办按“因素分配法”分配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如当年部分区县(市)项目资源不足则向项目资源充足的区县(市)倾斜;按省农开办当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比例规定,明确各区县(市)两类项目的初选个数。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一律从项目库中挑选,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列入考察范围。

      第十六条区县(市)农开办按市农开办下达的初选项目个数的120%向市农开办推荐。

      第十七条市农开办成立项目考察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格、财务状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实地考察后,考察组据实填写考察情况表,作出考察结论,相关考察人员签字认定。

      第十九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考察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按考察得分多少排序备选,并按考察评分结果安排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额度(考察评分表附后)。

      第二十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进入入选范围的项目申报单位,通知其编写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估论证

      第二十一条区县(市)农开办对项目单位上报的财政补助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报书和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市农开办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农业、农产品加工、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抽调区县(市)产业化工作业务骨干,组织评估论证。

      第二十三条  评估论证工作包括对立项资格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甄别,对申报材料中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分为技术评估、财务分析、附件审核3个小组开展工作。技术评估组重点审核立项的必要性、项目优势、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项目的带动性;财务分析组重点审核财政资金的投向、投资回收期、财务评价、效益分析;附件审核组重点审核附表、附图、自筹资金证明、项目投资决议、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银行征信证明等方面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专家对每个项目出具具体评估意见,并按照省农开办项目评审量化计分标准打分排序。

    第五章审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农开办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到县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听取项目考察和评估论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推荐拟报项目方案。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研究推荐上报项目时,邀请市纪委派员列席会议,对推荐项目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拟报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查,最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对拟上报的项目,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省农开办。

      第三十条对群众有异议的项目,经查证确实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方面的问题,坚决不予向上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报实行问责机制,每个阶段由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认定。如选项失察,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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