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范管理二十条

    发布日期:2016-03-10 字体:[ ]

     

      第一条严禁在中长期项目规划之外立项。

      第二条严禁不按项目库和产业类型规定选项。

      第三条严禁多头重复申报项目。

      第四条严禁项目建设规划编制不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项目实施方案不经过群众确认。

      第五条严禁分散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第六条严禁未经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向上申报项目。

      第七条严禁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经财政评审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干扰招标、围标和串标。

      第八条严禁无项目计划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严禁不经招标启动工程施工。

      第十条严禁采用以下六种施工工艺:山区推广大断面U型槽排水渠,山坡上安装U型槽引水渠, U型槽+预制砖衬砌形式,大断面排水渠采用预制砖、六方块衬砌,预制砖作机耕道路肩,四面护砌治理山(平)塘。

      第十一条严禁单项工程造价不实、设备设施单价虚高。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调整项目区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严禁不按省办规定对项目批复计划进行调整与变更。

      第十四条严禁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严禁超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严禁工程基础部分、隐蔽部分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和事后签证、虚假签证。

      第十七条严禁在工程造价审计(土地治理项目)和第三方审计(产业化经营项目)出具报告前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严禁不按审定金额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严禁优秀施工队伍评比搞人情评选、关系评选。

      第二十条严禁通过施工队伍或项目单位挪用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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