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006/2017-00382 | 成文日期 | 2017-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非税局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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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票据日常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季度用票计划,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汇总本地区用票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市州和省级用票单位的季度票据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15日之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计划的地区或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财政票据,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或地区自行承担。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需执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的单位范围。 (二)编制、申报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编制财政票据领用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浪费的原则,各地区、各用票单位应科学预测需求变化,合理确定需求数量,既要满足用票需求,又减少票据损失浪费。已实现财政票据计划电子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应通过系统进行申报,未实现财政票据计划电子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应填报《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三)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调整。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经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后安排票据印制,并按照核定后的计划数量进行发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管理需求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领用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原计划报送的地区、单位填制《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未经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财政票据用票计划。 二、财政票据印制管理 (一)专用防伪水印纸和防伪油墨调拨。票据承印企业每个季度应严格根据季度票据印制计划测算所需调拨水印纸和防伪油墨品种及数量,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专用水印纸、油墨保管企业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防伪水印纸申请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防伪油墨申请书》统一供应。 (二)印制财政票据。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三)印制票据完工、验收入库。票据承印企业按规定印制完工的票据,应存放在专门的票据仓库妥善保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要求验收,验收内容主要为:票据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 (四)配送财政票据。由票据承印企业凭《非税收入票据出库单》向各市州配送票据。严禁票据承印企业未经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向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用票单位配送票据。 (五)财政票据质量管理。用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票据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情况及有关证明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由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通知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企业派专人负责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经用票单位确认后提交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留存,相应情况将作为下季度财政票据印制任务分配及下一轮招标的重要依据。 三、财政票据发放领用管理 (一)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二)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其中“三个月的使用量”应根据以往年度票据平均用量测算或者按单位从上一次购票时间起算三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作为衡量“三个月的使用量”的依据。对于由于业务开展等原因需领用超过三个月使用量的,应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三)对票据业务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的用票单位,经审批后可根据上年同期三个月的使用量予以发放。 (四)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财政票据领用,避免造成票据积压和浪费。要严格控制空白票据作废比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视票据浪费情节轻重,暂停单位供票并要求整改。 (五)票据代开制度。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对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依申请予以代开财政票据。申请代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提交《财政票据代开申请表》(见附件3)、证明款项性质、来源的有效文件或协议,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代开。 四、财政票据使用核销管理 (一)用票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所领用的财政票据。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改变隶属关系、票据管理人员变动以及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名称变更,应当自下文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注销或相关信息变更等手续。 (二)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 (三)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机制票据,采取自动核销的,要求将作废的票据按每册20份单独装订;采取手工核销的,根据用票单位实际情况,将票据按顺序装订成册。未按要求整理、保管和装订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核销。 (四)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在领用下季度票据之前,必须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的票据。如因业务需要,允许用票单位留存部分票据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必须在下次领用票据前完成核销,每次票据核销的数量至少为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 (五)用票单位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盘点财政票据库存,确保账实相符,防止票据积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用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督促单位及时核销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六)用票单位连续两年未办理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注销其财政票据领用资格。 五、财政票据销毁管理 (一)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但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定期清理、收缴空白废止的财政票据,并要求用票单位及时销毁保管期限届满的票据存根。省级用票单位和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每年3、9月底前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销毁相关资料,申请集中、统一销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票据存根保存期或资料提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销毁。 六、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一)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印制票据因质量问题不符合印制协议要求的,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财政票据承印企业重印,成本由承印企业承担,并视情节轻重酌情减少承印企业的印制量,违约2次(含2次)以上,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印制协议。 (二)用票单位应当自觉主动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票据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三)用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票据年检,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单位上一年度领用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的检查。每年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将票据年检情况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方式向社会进行通报。 (四)票据填开不规范和使用过期票据的用票单位,要求追回相应联次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票据供应。 (五)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混开串用的,要求用票单位重新开具相应票据,追回混开串用的财政票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情节严重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票据领用资格,今后根据单位业务需求,对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依申请代开。 (六)《领购证》或财政票据遗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购领证号、遗失票据名称、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 (七)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手段,结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依托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财政票据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 (八)各用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同时根据《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和市县考核办法,将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和票据年检情况作为执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被评定为年检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票据用票单位将取消其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评先资格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年度评先资格。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用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1、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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