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

    发布日期:2018-07-02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字体:[ ]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

    扶助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困家庭”)是指本市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扶助标准:自2018年元月起,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的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的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金每户1万元。

    此次实施的计生特困家庭经济扶助政策,让全市计生特困家庭的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


    来源:社保科

    审核: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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