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研、宣传报道等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税政法规科
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组织实施意见;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本部门重大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呈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市直单位产权纠纷;负责地方税源调查的有关工作,参加有关反倾销的调查。
(三)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机关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医保、社保等保险工作。
(五)行政许可办公室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实施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
(六)综合规划科
负责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承担物价、移民、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储备等方面的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起草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缓、减、免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制定和征地拆迁项目、公寓楼安置小区成本审核与资金监管;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运行监管,参与市城区储备土地收购审查及资金清算;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移民、体彩、福彩、价格调节等专项资金。
(七)预算科
负责制定地方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制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方案;负责财政年终结算;承担向市人大报告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的具体工作;负责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财政罚没收入;负责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工作。
(八)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拟订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拟订部门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市直行政基建管理工作。
(九)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专项资金;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十)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改(不含物价专项)、住建、规划、城管、国土资源(不含资源储备)、环保、交通、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城建资金的支出管理;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管理有关政策性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土地整理、交通发展及城市管理等专项资金。
(十一)农业科
承担农业(含畜牧水产)、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支农、财政扶贫政策;管理农口单位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十二)乡镇财政管理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贯彻落实乡镇财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镇财政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全市乡村消赤减债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涉农补贴发放工作;参与全市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工作;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指导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建议,完善并执行社会保障、就业、民政、残疾人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政策;管理有关社会保障、就业、民政、残疾人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政监管以及预算、决算编审工作。
(十四)企业科
承担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联系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管理有关科技、工业发展、全民创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负责财源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
(十五)对外经济贸易科
承担商务、旅游和外事侨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对外贸易、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和外事侨务等方面的财务制度;管理商务和招商、旅游和外事侨务等专项资金;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及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国库科
负责国库管理和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预算收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汇总编制预算外收支季报及执行情况分析;负责汇总编制市本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决算公开工作;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账户,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拨付;负责市本级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审计部门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工资统发有关政策,组织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财政国库和集中收付管理工作。
(十七)金融与债务管理科
参与制定地方金融管理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包括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扶持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等);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
(十八)资产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和资产清查、配置、使用、处置等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拟订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会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联系指导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及相关学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机构;指导、监督和推广全市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十)绩效评价科
研究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资料信息库;研究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分配财政资金提供依据。
(二十一)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负责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督;负责对追加财政资金实行审核监督;负责对市辖区的财政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市政府有关派出机构和区县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信息科
负责拟订全市财政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机关局域网,指导和管理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建设;负责对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备份,并承担其与财政业务有关的计算机集成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计算机知识培训;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资金进行评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